
信用社主任上班途中遭同事毒杀
被害人蔡某生前系中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郊信用社主任。2014年2、3月,同事万海成因对蔡某的工作管理产生不满,多次与蔡某发生争执。同年4月28日,蔡某开车上班途中顺路送小孩上幼儿园,行至中宁县团结路华诚首府小区“孔子学堂”幼儿园西门处,万海成从该小区家中出来,步行至蔡某车旁,待蔡某的女儿下车进入幼儿园后,上前拉开左后车门进入车内与蔡某发生口角。争执中,蔡某从驾驶座上下来到左后车门处扑打万海成,万海成用随身携带的氯化琥珀胆碱,即医学上使用的麻醉剂注射至蔡某右腹部,蔡某捂着肚子蹲倒在地。
万海成将蔡某拉抱至车后座上,驾驶蔡某的汽车从华诚首府小区西门驶出,沿乡间小路行驶至中宁县南滨河路无人处将车停下弃之,独自乘公交车回到中宁县石空信用社上班。十几分钟后,万海成又乘公交车返回弃车现场,见蔡某已无生命迹象,欲将车辆驶向黄河毁尸灭迹,但因汽车底盘驮在河沿上被搁浅。万海成将蔡某的尸体从车内拉出,随同手机、车牌、脚踏垫抛入黄河,并将蔡某汽车后备箱内存放的油料取出,泼洒在车上点燃烧毁后逃离现场。2014年4月30日,万海成被公安机关抓获。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