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挪公款送女友整容
广东省食药监局一名副科长和北京一名女子异地恋,期间,他为帮助女友买房还贷款、送女友出国整容、自己炒股等,数十次私开单位支票,从单位挪取713万元。近日,被告人施俊飞因挪用公款罪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判刑。
施俊飞现年40岁,原在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行政秘书科担任副科长,兼任会计,负责单位财务工作。据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10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施俊飞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单位财务管理规定,通过私填借款审批单及私开单位支票的方式,从单位账户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713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施俊飞供述称,这些款项均被自己和前女友用于消费,主要用作为前女友归还房贷及出国整容开支,另有200余万投资股票市场。
案发后,施俊飞已退缴赃款200万元。他在法庭上表示,愿意将名下唯一财产,两辆私家车上缴用于退赃。
另据邓某佳证言,她和施俊飞是2014年8月份在北京认识的,后来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交往期间,她到广州游玩的费用都是由施俊飞负担,施俊飞也常去北京找她。两人一起时购物、消费均由施俊飞支付。施俊飞给过她现金,向她赠送名表,帮她出钱去韩国整容,以及多次向她的母亲账户汇款用于还房贷,其中最大一笔131.45万元。施俊飞被捕后,她才得知花的钱原来是公款。在案发之前,两人已经分手了。(凤凰网)
未得美人归且获刑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施俊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施俊飞犯罪后自首,退缴部分犯罪所得,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施俊飞有期徒刑八年,继续追缴施俊飞犯罪所得513万元。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有以下特点:
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
2、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
3、挪用并不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对挪用公款案量刑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人挪用公款的数额。
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