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想生娃抱走男婴
北青网报道, 11月8日,王某抱着10个半月大的儿子华华(化名)来到酒店订包厢。大厅女服务员走上前来,跟她和儿子亲热地打招呼,王某就顺手把华华递给她抱着,自己走进包厢里,给华华夹了一块鱼肉,将鱼刺剔了出来,然后喝了一碗汤,整个过程大约十分钟,等她出来时,却发现女服务员和儿子都不见了。
前台服务员告诉她,是这名女服务员姜某抱着她儿子下楼去了。可在楼下找了几遍,没有见到他们的踪影。更令人紧张的是,酒店所有人都不知道抱走孩子的服务员是谁,无论身份信息还是电话号码都没有,王某慌了,赶紧报了警。民警运用视频追踪,成功锁定了嫌疑人的落脚点。就在民警准备进一步采取措施时,接警员意外地接到了一个电话:姜某拨打110电话,自称捡到一个小孩。
经审讯,姜某交代,孩子是自己有意抱走准备自己抚养的。几个月前她到医院检查,患上了严重的妇科疾病很难再生育孩子。这让她的情绪很是低落。而男友对她的态度也似乎冷淡了不少,这让她感到了危机。
抱走孩子后,姜某给男友打电话告知了此事,男友感到她这样很荒唐,坚决不同意,劝说她把孩子送回去。无奈之下,她只好报警,说捡了个孩子,要还回去。目前,犯罪嫌疑人涉嫌拐骗儿童案在进一步侦办中。
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骗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奴役;也有的是因为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的。
二、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区别
(一)客体要件不同。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而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因而性质不同。
(二)犯罪对象不同。拐骗儿童罪的对象只限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范围广,既可以是成年妇女,也可以是儿童。
(三)犯罪目的不同。拐骗儿童罪,主要是为了收养或者使唤、奴役,而拐卖妇女、儿童罪则是贪图钱财,贩卖牟利。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贩卖牟利,则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拐骗、拐卖儿童都是刑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都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作用,律师越早的介入案件就能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早日争取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