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好说好散,“夫妻”不成仁义在。哪知男子却“英雄”气短,陷入儿女情长难以自拔,遂产生恶念报复女伴解恨。近日,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方美碧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由被告人方美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伍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29385.2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方美碧在被害人伍某的丈夫去世后,与伍某一起居住生活。2012年初,被害人伍某向方美碧提出分手,并通过村里调解,协商一次性补偿方美碧25000.00元。补偿后方美碧心中仍然不满,遂产生报复伍某的想法。2012年5月的一天,方美碧在巫山县神女市场买了一把斧头。同年5月18日凌晨2时许,方美碧携带斧头到巫山县三溪乡九镇村伍某的屋外,搭梯子从二楼阳台翻入室内。伍某发现方美碧进入屋内后,让其离开。方美碧趁伍某背对自己开大门时,用斧头将其头部左侧、右肩部砍伤后逃跑。
2012年5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方美碧通过联系巫山县三溪乡协警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伍某受伤后,当天被送往巫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同年6月7日出院,开支医疗费25285.20元。诊断为“头皮缺失,右肩部刀砍伤,左侧额颞顶部帽状腱膜下血肿”。2012年7月16日,经巫山县公安局物证室鉴定,伍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
巫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美碧因同居关系被解除后,心怀不满,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方美碧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方美碧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伍某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伍某主张的医疗费25285.20元,护理费8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0元,误工费840.00元,营养费2000.00元,共计29385.2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